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北京化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办发[2014]34号)、《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的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不含房产地产)。
第三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对于确因使用价值丧失需要处置的,应当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拟处置的仪器设备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用、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仪器设备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
第七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本办法中的对外捐赠指实物资产捐赠。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申报。仪器设备处置申报人通过学校数字化校园登录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拟处置的仪器设备进行资产变动申请,提交后打印出纸质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参见第十六条),交由二级单位设备管理员及主管领导进行账物相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员统一将纸质版申请表提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示。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二级单位审核通过的处置申报材料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收校内调转申请。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提交的报废申请材料进行账物相符审核及整理。
第十四条 学校决议。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处向校长办公会(处置资产价值<1500万)或党委常委会(处置资产价值≥1500万)报送拟处置资产的材料,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议。
第十五条 报教育部备案(处置资产价值<1500万)或审批(处置资产价值≥1500万)。按仪器设备审批权限,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处置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校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处置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审批后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校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学校审核材料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审批材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的材料除变动申请表外,还应按仪器设备处置方式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一)报废
1.单台件价值超过十万的仪器设备报废,须提供5名以上专家(副高及以上)出具的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评估单(附件3),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2.未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正常使用年限(附件4)的仪器设备报废,须详细说明提前报废原因,仪器设备报废申报人签字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
3.仪器设备部分报废(减值)需单独提交说明并注明减值金额,国资处审核并存档备查,待此编号下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一并进行销账处理。
4.其他材料。
(二)报损
1.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仪器设备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2.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3.其他材料。
(三)无偿调拨(划转)
1.仪器设备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凭据的复印件;
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3.拟无偿调拨(划转)仪器设备家具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其他材料。
(四)对外捐赠
1.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2.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3.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4.其他材料。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或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报备案的文件,对拟处置的仪器设备进行搬运、台账整理和销账处理。
第十八条 待报废设备的申请材料经各二级单位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之后,可由申报人联系国资处,直接送入库房,也可由国资处安排工人搬运入库(每月定期安排搬运)。待报废设备入库需在报废经办人、二级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监督下搬运入库。对于不便于搬运的大型设备,根据处置决议及时进行报废竞价处置并要求中标厂家尽快搬运。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室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流程见仪器设备报废竞价处置流程(附件5)。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中标单位库,实时更新回收公司单位库。参与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的竞价单位原则上不少于四家单位,由学校监察室从中标单位库中随机抽取两家单位,再从实时更新的回收公司单位库中随机抽取两家单位组成。
第二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紧急处置已达报废年限的仪器设备时,可从日期最近的三次竞价处置中标单位中选取一家进行报价处置。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处置收入指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统一进入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未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正常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处置收入需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及时上缴国库。
第七章 仪器设备处置纪律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仪器设备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在仪器设备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处置前占用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的;
(二)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三)在仪器设备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五)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
(六)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七)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在仪器设备处置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交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外设机构仪器设备的处置应先提交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需要放置在校外的仪器设备的处置应先提交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低值仪器设备处置申请单的提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化工大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化大校办发[2017]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