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北化大校办发【2015】6号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发文时间:2018-11-19

北京化工大学实验室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北化大校办发﹝201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校教职工及学生在教学、科研实验、实习活动(以下统称实验)中的安全与健康,加强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及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了减少实验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负责人应首先采取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和行为控制等各种安全预防措施消除、减少、控制实验场所内的风险。个体防护装备是实验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防护品的总称,是在采取各种措施还不能杜绝和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时保护实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最后屏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实习场所配备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实验场所个体防护装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实验场所个体防护装备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单位实验场所内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使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校内各学院及相关二级单位(以下统称学院)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场所个体防护装备的计划审核和日常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实验室领用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内和实验活动中风险识别与危害评估、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日常使用与管理等工作负首要管理责任。

第五条 从事教学、科研实验以及实验指导工作的教师,从事实验技术与管理工作的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参与教学、科研实验的学生等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之前以及在实验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实验场所和实验活动中潜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必须按规定穿戴满足实验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未穿戴或所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实验人员,不得开展实验或应立即停止实验。

第三章 种类与配备规定

第六条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照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有利于实验安全的原则,达到有效防护的目的。

第七条 各单位应向专业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个体防护装备,所购买的个体防护装备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购买列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目录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

第八条 实验场所个体防护装备的门类品种繁多,按照其所涉及的防护部位,可分为头部防护装备、呼吸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装备、听力防护装备、手部防护装备、足部防护装备、躯体防护装备等7大类。

1. 头部防护装备:头部防护装备是用来保护人体头部,使其免受冲击、刺穿、挤压、绞碾、擦伤和脏污等伤害的各种防护装备,包括工作帽、安全帽、安全头盔等。

2. 呼吸防护装备:呼吸防护装备是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从而保护呼吸系统免受伤害的防护装备,包括防尘口罩、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

3. 眼面部防护装备:眼面部防护装备是防御电磁辐射、紫外线及有害光线、烟雾、化学物质、金属火花和飞屑、尘粒、抗机械和运动冲击等伤害眼睛、面部和颈部的防护装备,包括太阳镜、安全眼镜、护目镜和面罩等。

4. 听力防护装备:听力防护装备是保护听觉、使人耳免受噪声过度**的防护装备,包括耳罩、耳塞等护耳器。

5. 手部防护装备:手部防护装备是保护手部位免受伤害的防护装备,主要是各种防护手套。

6. 足部防护装备:足部防护装备是保护穿用者的小腿及脚部免受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的防护装备,主要是各种防护鞋、靴。

7. 躯体防护装备:躯体防护装备是保护穿用者躯干部位免受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的防护装备,主要是工作服和各种功能的防护服等。

第九条 各实验场所根据自身环境条件以及实验中涉及的危险因素,选择配备具备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实验场所应加强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使用的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场所,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适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实验期间有外来参观、学习及服务人员等也要按规定穿戴个体防护装备方可进入实验场所。

第十二条 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必须始终穿戴个体防护装备;离开实验场所之前,应脱下个体防护装备,并按要求做好消毒、清洁、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沾染上细菌、病毒等有害生物因子以及放射性、有毒有害等物质的个体防护装备,必须在脱下前或脱下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消毒、灭菌、灭活等工作,使用专用的清洗设备单独清洗或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清洗机构清洗,存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将其带回宿舍、食堂等生活和公共场所,也不准由实验人员自行与其他衣物混放、清洗。

第十四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人员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实验场所负责人也要加强培训工作,使实验人员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 公用防护装备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并做好相关的台账记录。

第十六条 对于已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与所从事的实验工作类型不匹配,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经定期检验和抽查未达到安全保护有关的标准或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等符合报废条件的个体防护装备,各单位应及时报废、更换。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实验场所配备可重复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所需经费,根据实验人员的身份、实验室和实验性质从相应的渠道列支。

1. 从事教学实验相关工作的教职工配备专用防护装备、教学实验室配备公用防护装备,从学院的事业经费、教学实验经费中列支;

2. 从事科研实验相关工作的教职工和学生配备专用防护装备、科研实验场所配备公用防护装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实验场所配备一次性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如一次性防护手套、防护口罩、防护衣等)所需经费,根据实验性质,从学院教学实验经费或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给实验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是实验场所安全管理的一项辅助保护措施,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做好配备和管理工作,做到应配尽配,使用规范,管理到位;同时,要严格控制配备的范围、品种、数量,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

第二十条 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必须统一发放实物,不得以发放防护用品的名义变相作为福利发放其他物资或折合成现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和实验场所要重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实验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督促检查,确保个体防护装备在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中发挥有效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通过日常检查、接受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加强对全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配备、使用及管理个体防护装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或因未按规定配备、穿戴个体防护装备而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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